恭賀!勞動部於93年~109年連續17年評鑑普威達、萬泰均獲得評鑑為〝A〞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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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資料

家庭看護工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
    三、 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 一等親之姻親。
    五、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家庭幫傭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重新招募、遞補或承接外國人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外國雇主聘僱
家庭幫傭

外國人得受聘於下列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雇主,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
     1.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
        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
        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25萬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機構看護工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3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製造業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1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屬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1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
           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附表2、附表3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本標準中華民國98年3月7日修正生效日起,外國人不得受聘僱於第1項第2款所定之行業。但有下列情事之ㄧ,不在此限:
    一、98年3月7日前依第1項第2款申請認定,並經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專案核定者。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1次為限。
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所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下列比率: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營造業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2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以承建下列重大工程之一為限:
    一、行政院列管12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二、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四、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
          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五、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六、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七、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八、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第十四條之二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引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一所定外國人之總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附表六A+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屬附表六A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屬附表六B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五、屬附表六C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六、屬附表六D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海洋漁撈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1款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二、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