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發事字第1140508832號
有關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之雇主變更「負責人」,或組織型態變更為「合夥事業」,如要繼續聘僱「獨資商號」之雇主所聘僱外國人,應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接續聘僱,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